吊車的使用越來越多,各種型號和樣式層出不窮。盡管有許多種類的吊車和各種物體需要起吊,但有一些基本的、普遍適用的安全技術要求。
1.每臺機器的駕駛員必須經過培訓,考試合格并持有操作證,方可操作。
2.司機接班時應檢查制動器、吊鉤、鋼絲繩和安全裝置。如果發(fā)現(xiàn)性能異常,應在操作前排除。
3.開車前按門鈴或警報器。在操作過程中接近人員時,應繼續(xù)鳴笛或報警。
4.根據(jù)指令信號進行操作。當聽到緊急停止信號時,無論是誰發(fā)出的,都應及時執(zhí)行。
5.只有在吊車上或周圍無人時,才能關閉主電源。如果電源斷路器上有鎖或標簽,只有在相關人員拆除后才能關閉電源。
6.在關閉主電源之前,將控制器手柄設置到0位置。
7、運行中突然停電時,控制器手柄應轉回0;重新啟動前,檢查吊車是否正常運行。
8.在軌道上露天作業(yè)的吊車完成后,應錨固吊車。當風力大于6時,通常停止工作并錨定吊車。對于在沿海地區(qū)工作的機械吊車,如果風力大于7,則停止工作并錨定吊車。
9.維護機械時,駕駛員應切斷主電源,掛上標志牌或鎖;帶電維修時,應佩戴絕緣手套、絕緣鞋、帶絕緣手柄的工具并接受監(jiān)督。
10.吊車運行時,不得使用限位開關停止;對于沒有反向制動性能的吊車,除特殊緊急情況外,不得使用反向制動。
11.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不得在負載下調整。
12.吊車在運行過程中不得進行檢查和維護。
13.不得將重物從頭頂?shù)跗?,任何人不得站在吊臂下方?/div>
14.應提供專用通道,以便在工廠內起吊貨物。
15.在沒有障礙物的線路上運行時,吊物(吊索)的底部應高于地面2米以上;當有障礙物要跨越時,吊物(吊索)的底部應高于障礙物頂部0.5m以上。
16.當負載接近或滿足額定起重量時,在起吊前檢查制動器,并使用小高度(200~300mm)、短行程試驗吊車,然后平穩(wěn)起吊。
17.起吊液態(tài)金屬、有害液體、易燃易爆物品時,應先進行小高度、短距離的試吊。
18.對于沒有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吊車,當提升臂處于非常低的工作位置時,卷筒上的鋼絲繩應確保設計規(guī)定的安全圈數(shù)。
19.吊車工作時,起重臂、起重設備、輔助設備、鋼絲繩、電纜風繩和重物與輸電線路的距離不得小于規(guī)定的距離。
20、貨物升降速度應均勻,非特定情況下不允許緊急制動和快速下降。
21.重物不得在空中停留太長時間。
22、對于移動起動器,在操作前,應根據(jù)手冊的要求對停車場進行平整,支腿應設置穩(wěn)定。
23.起吊重物時,不要使吊臂下降;當你想放下手臂時,你應該先把重物放在地上。
24.當提升臂的仰角較大時,不允許突然放下吊起的重物,以防止機器翻到另一側。
25、起吊物體轉動時,動作應平穩(wěn),不得急剎車。
26.轉彎時,如果重物的重量接近額定起吊重量,重物離地面的高度不能太高,一般在0.5米左右。
27.當使用兩臺或多臺機器起吊同一重物時,鋼絲繩應垂直,每臺吊車的起吊和操作應同步,且每臺吊車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其額定起吊能力。如果不滿足上述要求,應將每臺吊車的起重能力降至額定起重能力的80%,并進行合理的負載分配。
28.對于具有兩套吊車構的吊車,主鉤和副鉤不得啟動。